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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结合以往经验尽快扫除易错点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_个体户核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结合以往经验尽快扫除易错点

2022年02月1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陈艳春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可以继续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件”)所明确的上述税收优惠。

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纳税服务中心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的情况看,相关纳税人在确定免税服务范围、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和留存相关资料方面容易出现错误。

易错点1 超范围服务享受优惠

实践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在孵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财务辅助、技术指导服务等。然而,并非其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属于孵化服务——根据120号文件规定,孵化服务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也就是说,相关纳税人只有提供这些范围内的服务,所取得的相应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举例来说,2021年,甲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收入3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400万元。根据120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3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200万元,符合孵化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400万元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国税务报: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注意符合优惠条件 准确计算减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最近一段时间,企业对于招用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度较高——这与1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有着直接关系。根据该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继续按一定限额,享受依次扣减税收及相关附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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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孵化服务具体包括: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5项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是判断服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相关主体首先应结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5项服务范畴,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为孵化服务,并准确适用12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易错点2 孵化服务收入未单独计算

120号文件规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6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要求,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此,笔者建议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相关纳税人,在进行核算时,应区分不动产经营租赁、经纪代理、物业管理、财务辅助、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不同服务,并设立二级科目,对各项服务的收入、成本等进行清晰明了的核算,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孵化服务的销售额,从而更好地享受优惠。

易错点3 享受了优惠但未留存资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在享受优惠过程中,还须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比如,相关纳税人在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妥善留存保管。

除上述三个易错点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享受120号文件各项优惠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认定,享受优惠的众创空间应通过国家备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纳税服务中心)

中国税务报: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税津补贴 和奖金有明确标准

虎年春节假期前后,不少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坚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为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和节后顺利返工返岗作出了重要贡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2023年12月31日之前,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统计情况看,相关咨询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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