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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_个人独资企业_湖南个体户注册

一、文件里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企业发生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扣除凭证呢?

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

0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03、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新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常用涉税事项

第一部分 重要概念 小规模=规模小? 小规模=小微企业? 小规模=个体工商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8〕33号第一条 2、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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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与其他相关资料关系的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可以扣除吗?

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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