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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准予捐赠额问题咨询_个体户注册流程_个体户办理流程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1041-397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准予捐赠额问题咨询

内容:

您好,我司员工符合国家规定予以扣除抵税的捐款额,我司在导入系统时显示:所得项目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能超过上限【0.00】,原因为该员工的应纳税额为0,准予扣除的捐款额也为0。那员工确实是在我司进行的捐款,虽然捐款当月无个税扣缴,但是员工汇算清缴的时候是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那么按照政策,这个捐款额就应该可以进行抵税。但是现在系统导不进去捐款额,那么请问该如何处理?紧急,盼复。

咨询人:

苏州市税务局:对外支付劳务报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被稽查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2020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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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

咨询时间:

2022-01-04 11: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1-07 10:5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如职工取得的为工资、薪金,则可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一篇文章了解改哪儿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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