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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_个人独资企业_灵活用工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转让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论是否分配均应当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包括转让,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清算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成立之日到转让之日的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即以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要将“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从清算所得中剔除,是因为在对个人独资企业计算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时,已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即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应当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或赠与是否计算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目前并无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的规定执行。一般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有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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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详细道来。,赠与人在股权赠与中并无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赠与行为是否属于67号文第三条中所指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尚无定论。但从文义解释的的角度来看,无偿赠与股权行为中,股权经过变更登记,所有权由一方转移至另一方,属于第三条规定六种具体情形之外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67号文还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就属于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什么叫做合理性的无权让渡股权?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赠与人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且身份人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下,若无有效证据证明无权让渡股权的合理性,那么赠与人将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参照股权转让,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的无偿赠与对象属于列举的对象,无需缴纳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当核定转让收入计算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继承人或受赠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该条款可知,接受赠与的股权所得与继承的股权所得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征税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关于受赠其他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继承人继承,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遗产税虽在酝酿之中,但尚未形成具体税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遗产所得予以征税的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予以规定。因此,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仍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真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自然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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