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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执照注册_个独合伙一律查账征收个税、认缴资金股权零元转让、计提未发工资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等热点问题解答三则_个体户政策

问题1:如何看待持有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中的“一律”用词,就是禁止各地使用核定征收。

为什么财税部门需要赶在年底放假前发文来禁止地方的做法呢?因为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

我先说说正常情况下独资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是20%,而且是按照收入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得有扣除项的。简单地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100万元,就需要直接交税20万。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与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税负公平,不能因为穿上了独资合伙企业的“马甲”,实际税负就马上降低。

2、投资转让所得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单独交税外,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个独业主和合伙企业合伙人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实务中涉及到权益性投资转让的,动辄百万、千万以及上亿,很多纳税人就需要按照最高税率35%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与害处

从上述已有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人通过独资合伙企业进行权益投资,在税法规定可以“穿透”的情况下,并不能像一些“税筹大师”所吹嘘的那样节税。

但是,实务中很多人又通过独资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达到了实际节税的作用,核心原因就在于“核定征收”。这种节税模式,并没有“税筹大师”们吹嘘的那么神秘以及高大上。

通过核定征收,把实际税负从20%或税率5%-35%直接变成几个百分点,首先是按照收入乘以“所得率”,然后再乘以税率。比如核定“所得率”为10%,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或5%-35%,实际税负等于直接就降低了90%。

既然是少收税了,那政府或税务局为什么愿意这样做呢?

大家需要明白我国的财政体制,各地政府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兄弟姊妹一样,谁能找到钱除给“央妈”孝敬一点剩下的都归自己。大家庭的兄弟姊妹,有人穷就有人富裕,有人就想去挖别人的“墙角”,想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于是乎各地悄悄地给予比“央妈”更加优厚的政策,各种乱七八糟的优惠政策就出来了,只要能够把别人的钱多少装一点在自己的“腰包”就是赚。

开始的时候是比较穷的“兄弟”这样玩,因为自己“穷”,“央妈”有时也就睁一眼闭一眼,虽然也反复喊大家不能突破底线,可是很少有人听啊。最后,富裕的“兄弟”一看,这样不行啊,我的钱都跑到“穷兄弟”哪里去了,于是“富兄弟”也开始玩这一套,最后大家都开始玩这一套。

当大家都开始这样玩的时候,大家又开始回到同一“起跑线”了,“穷兄弟”又玩不过“富兄弟”了。原因很简单,“穷兄弟”因为“穷”,很多时候说的话不一定能兑现,说好返还也经常拖欠甚至“关门打狗”,信誉不高。而“富兄弟”,财大气粗,说话杠杠滴,信誉妥妥的,投资人不是傻子,当然会选择信誉高的。最后,钱都开始向“富兄弟”流去。

本来是“穷兄弟”想挖“富兄弟”的墙角,结果最后反被“富兄弟”薅了羊毛!没办法,这也是经济规律之一,钱就是喜欢往钱多的地方流。

遇到灾荒年,大家的“收成”都不好,“穷兄弟”再被“富兄弟”薅了羊毛,只能找“央妈”告状啊,所以“央妈”就必须出手干涉,必须确保共同富裕的大政方针。

因此,这次的政策不是新政,以前也有很多类似的要求(比如清理各地优惠政策),主要也是为了税收公平,以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问题2:认缴的注册资金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是不是可以0元转让,也就是没有股权转让的个税了?

解答:

认缴的注册资金,如果在股权转让前没有实际出资的,只是意味着该项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为0,并不一定意味着该项股权价值为0。

双方股权转让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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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交多少税?爱税宝的个体户园区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定期定额征收,综合税负很低。比个人独资企业还节税,税务筹划都需要配个体户。,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3:计提了的工资还没有实际发放,是不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包括奖金),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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